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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视同销售

2013-07-31 18:58:5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在2012年有一部分样品,视同销售交纳了增值税。2012年汇算清缴时,增值税销售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比对有此差额,税务部门要求这部分样品交纳所得税,但是税务报告并未指出这一点,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税务报告。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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