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与其分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抬头为其分公司名称,要求我司直接付款给其总公司账户,请问,这样操作对我司有风险吗?或者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什么证明规避这种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是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