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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

2013-08-14 22:23:22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B公司占用80%股权。由于B公司处于基建期且资金来源均由A公司以无息借款方式提供并挂账其他应收款,同时双方适用税率是一样的。请问:A公司借款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到目前为止未见到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强调,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不收取利息的,仍视同收取利息征税的文件。但不排除税务机关以此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为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征税。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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