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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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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委托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地疑问
2013-09-02 18:45:10
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在江西)委托子公司(在北京)作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地,可在江西吗?如果在江西可扣除费用及比例是多少?或还是只能在北京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税收地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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