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拟以所持有固定资产(包括08年前有部分)对外投资设立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占比60%,按工商部门规定需评估作价。问:1.投资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要视同销售?如果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什么金额开票发票?账务如何处理?2.被投资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按什么金额记录实收资本?如何账务处理?如何折旧,相应折旧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抵扣?3.因为如果开票需缴纳附征税费,增加投资成本,是否投资可以不用缴纳城建教育等附加或者有什么方法避免?4.如果评估值超过资产净值,可否协议以净值作为投资成本?否则,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征企业所得税问题?5.如果以存货投资,是否存在同样以上问题? 问题较多较细,敬期答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投资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公允价(评估价)开具发票。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2.被投资方可以抵扣进项税,按协议金额记录实收资本,如果有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相应折旧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3.只要缴纳了增值税,就要缴纳城建教育等附加,无法避免
4.可以协议以净值作为投资成本。评估增值部分需交企业所得税
5.如果以存货投资,与上述答复基本相同。只是增值税按17%计提销项税,而不是4%减半征收。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2009年后购入的设备投资没有减半,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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