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工社保费以及住宿费,需不需要劳务公司提供相关的支付凭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发生,有什么相关法规吗?有何税务风险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上述规定:
1)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应将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3)由劳务公司给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用工单位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可以税前扣除。
2、住宿费涉及提供营业税的旅店业服务。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计算营业税额差额时需考虑取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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