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 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否还有效?
2. 我公司是一煤矿企业,修建铁路专用线时占用农户的土地(因批土地比较费时,所以与农户协商先支付土地使用费,等土地批复后再一次性结算),支付两部分费用(一部分为占用土地的使用费,一部分为补偿土地上农作物、大棚等的费用),农户取得的上述补偿是否需要缴纳税费,我公司是不是需要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若需要开具发票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签土地使用费合同,否则需要你公司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农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签订青苗补偿费合同,你公司可以直接以合同及农民的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农民个人也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不属于经营行为,属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支付补偿费的公司和农户都无须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