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06年3月我公司由中方(法人)和外方(法人)共同投资组建,实收资本7744万美元,但2013年10月外方撤资,外方将所持股权全部出售出中方,公司变成中方100%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变为56940万元人民币,请问公司实收资本变为56940万元人民币是否要缴印花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注册资本未增加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