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集团控股10家民营医院,均属皮肤病专科医院,各医院分布于不同省市(独立法人),在经营中各子医院需要相互调用药品。请问,兄弟医院之间如果按平价调拨的话,调出方和调入方如何做账,是否涉及开票、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参照如下文件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动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用于销售(指分公司收款或开票)应当在发货的当天开具专业发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动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解释:上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