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母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给了我的子公司使用,利息由母公司支付,3个月之后,子公司又向银行贷款如数还给了母公司,现在母公司又向子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此借款也是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取得的。基于上述原因,公司之间互相拆借(实际是集团公司内部,只是集团公司还没有注册))相等数额的款项,而款项来源都是银行贷款(贷款利率不同),互相不支付利息,各自税前扣除自己的贷款利息,这样可以吗?请专家指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样是不可以的,因为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应当按公允价格核算双方的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你们按统借统还处理,双方收取利息的一方是可以免营业税的。
可以凭“统借统还”合同等作为入账的凭证;或开发票但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