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接受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非特许权),请问在营改增后,这种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当地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需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