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年末已计提未支付的工资、奖金、税费、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支付了,是否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有无相关条文规定?
2、年末货到发票未到的暂估款,汇算清缴前发票开具的是否不用进行纳税调整。有无相关条文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属于汇算年度的工资(不包括下发工资)可以不进行纳税调增。奖金需作纳税调增,实际发放年度作纳税调减。上年12月份的税与次月征期内申报缴纳。借款利息视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尺度,一般允许。
2、先按暂估价入账,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否则,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