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的销售退货都是每月按照销售收入-退货后的金额后开的净额,但是如果当月发生的销售退货大于销售收入,是负数的话,如何开具发票?销售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当发生的销售退货的时候,在金蝶系统里面做的是红字销售专用发票,但是实际在税控机开的是红字普通发票,这样可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2、有关开红字发票的规定: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