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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转出问题
2014-03-17 10:19:21
提出如下问题:
依据老师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招待所的收入和矿山救护车的收入依据上述公式,应计入分母项。
那么请问:这部分收入也应该同时计入分子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分子为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2、请据此分析所述收入是否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招待所的收入太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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