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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14-03-25 16:43:5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与日本总公司2013年1月1日签定了《技术使用权许可合同》,我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技术,为履行“本技术”的提案、商谈、协助,总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对我公司进行服务。

现问题如下:

1、在连续12个月未超过183天之前,我公司按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该项派遣费,代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免),这样操作有没有问题?

2、现在连续12个月已经超过183天构成了常设机构,请问派遣费用如何纳税。相关文件理解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想请问之前月份是否需要补交,有没有相关条文。

3、此项技术派遣费按特许权使用费交纳企业所得税是10%(183天内),现按利润核定只交纳7.5%,请问之前多交的部分能否退回。



以上,烦请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在连续12个月未超过183天之前,我公司按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该项派遣费,代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免),没有风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如果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提供的服务部分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3.境内企业如果对外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比照第2条的法律条文,成为常设机构后,应按核定的利润率交税,多交的税款按规定是可以退还的,具体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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