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2006年成立的外资生产型A企业,该企业有10个生产车间。2014年A企业计划用其中的W车间的全部资产,投资成立单独法人的内资全资子公司,相应该车间的人员,及相应的债务也划到子公司。
问A外商企业投资经营期不满10年,该企业原W车间的产品利润享受过“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请问老师在经营期不满10年的情况下,对A企业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部分,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可以问一下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