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06年成立的外资生产型A企业,该企业有10个生产车间。2014年A企业计划用其中的W车间的全部资产,投资成立单独法人的内资全资子公司,相应该车间的人员,及相应的债务也划到子公司。
问A外商企业投资经营期不满10年,该企业原W车间的产品利润享受过“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请问老师在经营期不满10年的情况下,对A企业的W车间产品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因为经营期限未满10年,且不属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导致的经营期限不满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 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 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