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工厂在湖北咸宁,但是总公司在湖北武汉,总部统一核算。2014年2月份刚刚拿到咸宁的工厂的土地证,想问一下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在武汉还是在咸宁缴纳?是月度还是季度缴纳,目前除了所得税是按照50%的总分支机构分税外,其他的基本上都在武汉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根据贵公司取得土地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的期限进行交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在咸宁缴纳。缴纳期限是月度还是季度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议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