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与省外另一企业属于关联企业,我单位生产产品由这一关联企业不再加工直接销售,请问在这一关联企业间的销售问题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价格方面如何规定?税务部门计算公平交易价格的几种方式哪一种适应于我们单位?具体计算方法是如何?需要哪些方面的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公平交易价格进行否则,税务机关按下列政策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至于哪个方法适于你们,还请你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