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取得节能节水专项设备,申报税额抵免的时间点是在什么时候,是设备到货取得发票的当年还是可以顺延?(如13年购置的设备待14年在申请税额抵免)
2.如有12年取得的节能节水专项设备,能否在14年申请税额抵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实际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购置当年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