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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国外收取国内的软件使用,品牌,广告,保险等全球的服务费用

2014-06-26 15:22:45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个全球的集团公司,中国有一个事业部的总部,国外的总公司会有软件使用费,全球广告费分摊,品牌费用,office邮箱等服务性的费用和我们收取,都是开的国外的发票,我想问一下以下问题:

1、这些服务性的费用如何国内所得税前扣除,法律依据是什么?

2、我们如果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话,我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费用?相关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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