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马来西亚籍人员同时兼任一家成都公司和一家澳门公司的总经理。其工作地点基本上是在成都,而薪水从澳门公司发。请问其应该在何处缴纳个税(中国成都、澳门还是马来西亚),各处应缴的个税分别如何计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参照一下规定,应向成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其他支付方不减除费用,按适用税率扣缴个税,年度终了后,由该外籍人员自行向成都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个税,结清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在澳门和马来西亚也应缴纳个税,但是不减除费用。按年度申报,“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指的是扣除48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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