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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这2666万元转化成美元支付给中欧资本,同时解除红筹架构这个模式,这期间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各家公司需要承担哪些税金?张某个人是否要承担转让股权所得的个税?如果以A公司的名义将D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用于亏损弥补?A公司额外收到的2666万元是否要确认捐赠收入?

2014-07-15 11:47:0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大中型的牙科医院(A公司),2010年计划在境外上市,由于A公司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股东是中国的自然人(张某),为了搭建红筹架构,同时引进国外的PE机构-中欧资本,故由境内自然人股东和境外PE投资机构在开曼群岛设立了B公司,张某占股80%,中欧资本占比20%,投资总额为300万美金(全部由中欧资本出资),然后B公司又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C公司,注资本为300万美金,C公司又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D公司,D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控制协议,即D公司作为A公司的投资顾问公司,D公司可以以其注册资金购买设备及材料,提供给A公司使用,或替A公司承担相关费用,A公司以其自身的利润向D公司支付管理咨询费用。

  此时红筹架构完成搭建。

  时间到了2014年,由于投资市场情况的变化,加上A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没有得到改善,中欧资本提出退股,要求返还300万资本金,同时支付一部分利息,合计人民币2666万元,A公司股东张某为了归还这笔资金,以其在A公司的16%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中国境内PE机构-德摩资本,取得价款2666万元,目前该笔资金已到A公司账上,并办理了工商股权变更手续。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这2666万元转化成美元支付给中欧资本,同时解除红筹架构这个模式,这期间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各家公司需要承担哪些税金?张某个人是否要承担转让股权所得的个税?如果以A公司的名义将D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用于亏损弥补?A公司额外收到的2666万元是否要确认捐赠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张某个人将16%股份转让给PE公司取得的26666万元,需要按(收入-投资时的成本)x20%计算个人所得税.
2、张某将取得的2666万元支付给中欧资本换取其外资B公司的20%股权。中欧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后,D公司5年内的亏损可以弥补。
4、因为是张某个人16%的股份进行转让,与公司无关不属于公司捐赠收入,只要张某个人交个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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