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如果支付所得税后红利给外方,还需要交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1 号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2、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