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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付汇相关税法文件

2014-08-04 11:15:5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请问向境外公司支付的税收条文有哪些呀?(如许可费、支援费、培训费、劳务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收 协 定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 2 0 1 0〕 4 6号 )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9〕 3号 )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中 非 居 民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3年 第 9号 )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时,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的技术指导费乘以10%(或与该国家地区税收协定中的税率)计算。

  2、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假设由于境外公司派遣人员在境内进行技术指导,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6个月或183天,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其企业所得税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简单来讲,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即使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也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过可以提交资料,根据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一种是计算营业利润后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一种是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1 0〕 1 9号 )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经费支出与核定的利润率核定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5%-30%;假设按照技术指导费收入×预提所得税率10%计算预提所得税,相当于技术指导费收入×核定利润率40%×企业所得税率25%,也就是说,按照核定利润率(15%-30%)计算的企业所得税,肯定低于按照预提所得税率10%(相当于40%的核定利润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您好,您的提问有些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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