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A公司,由中方B公司(占股权75%),外方C公司(占股权25%)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B公司为中国外资企业。C公司为台湾有限公司。现A公司注册经营到期,决定注销。由于章程中规定,外方只享受每年等额分配5万人民币,其他都归B公司所有。A公司已付给B公司。现账面上余额为货币资金:6W 其他应付款:-661W----B公司 实收资本:579w (B公司434W C公司145) 资本公积:31W 盈余公积:47W 未分配利润:10W 一、A公司所剩都归B公司所有,B公司要交什么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特定原因而终止经营以后,结算一切财务事项的经济工作。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它原因宣告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 行 全 面 清 查,编 制 资 产 负 责 表、财 产 目 录 和 债 权、债 务 清 单,提 示 财 产作 价 依 据和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作为从事自侦工作的干警,了解和掌握企业清算方面的知识和内容,对于查办涉及企业清算的各种经济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新税法对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一律视同实现。清算是企业解散前的最后一道环节,一般来说,清算过程完成后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资格将会随之消亡。我国目前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分别立法的,尚未实行所得税的一体化,法律承认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因而需要在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企业层面对企业资产隐含增值行使征税权的最后环节。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销售,确认增值或损失。清算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上对清算期间企业各项资产增值或损失的确认应按其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视为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那些尚未处置的资产,则应按照其可交现净住来确认资产的增值或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本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应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