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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开专用发票

2014-09-09 14:33:00
提出如下问题:
某客户2014年8月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在3月份根据当月的发货,在成都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8月份该客户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我方将3月份已经开的普通发票改开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通过退换货的形式操作?风险点在哪儿,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不能退回重开了。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份,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退回重开!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通过客户开具退货证明单是否可以,这个问题法规没有明确说可以,也没有明确说不可以,但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是需要对方写明原因的,要说明退货的原因,我认为这不是正当理由,单纯为了能抵扣税款而退货,参考一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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