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抗生素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影响产品滞销导致过期报废,需要做进项税款转出吗?
皖国税函[2008]10号:(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否可以参照执行?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你公司的这种情况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