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09年原股东将持有我公司100%股转让给现股东,当时我公司按收入减去实收资本成本的差额申报收入,并代股东代征代扣税款及滞纳金,就税款金额我公司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反映,现国税局追查我公司在未分配利润反映的代征代扣的税款及滞纳金视为向股东分配利润,按税款及滞纳金合计金额再计征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股权转让收益有以下两种,第一种,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第二种,企业因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交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代扣代缴的这部分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理解为你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所以要求你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查一下你公司当时转让时是否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如果交了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说明,如果没交就需要补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