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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在香港的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分给股东涉税

2014-10-25 22:09:04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 :1. 母公司在香港的境内注册企业是否属居民企业(A)? 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红给香港母公司时, 要交何种税及税率, 若股东会决议暂不分红的,则留存达两年的未分配利润一定要分红吗?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律条文上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和澳门。
香港、澳门、大陆属于不同的法域。
注意,这是有前提的,是法律条文上的。
如果在主权外交范畴上,港澳自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因此,香港应不属于中国居民企业。
2、按照非居民解释,接受分配的分红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现没有法律规定,留存两年必须分红。
因香港税制和大陆有很大区别,建议咨询有经验的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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