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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什么时侯记营业外收入?

2014-11-17 08:03:30
提出如下问题:
政府补助项目是不是先记为专项应付款,待项目验收后再记入营业外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我公司暂未从政府补助中支出,对自有资金的支出部分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无论如何做账务处理,与收到年度应该做不征收收入申报。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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