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以下称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一家制药企业,现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权益为2606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38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按政府补助文件记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6万元,未分配利润997万元,本年净利润23万元。现自然人股东的100%股权转让为我公司关联方—销售公司B(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计划完成此次股东变更后,B公司将持有A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C公司,请问B公司转让持有A公司的51%股权如何纳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侯?资本公积涉税吗?企业所得税税率之差涉税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据此,该企业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办完被投资企业办完股权变更手续的,该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股权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