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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014-12-03 16:53:52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这个企业、事业单位如何理解,我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房产税是按租金计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该文件早就废止了,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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