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5-04-07 16:36:55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委托关联方进行新项目研发,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如何核定加计扣除金额?(是按全额还是按受托方的研发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以委托方的实际发生额为加计扣除的依据。依据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