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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5-04-07 16:36:55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委托关联方进行新项目研发,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如何核定加计扣除金额?(是按全额还是按受托方的研发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以委托方的实际发生额为加计扣除的依据。依据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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