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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收到的利息如何处理

2015-04-30 16:21:4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是生产动物疫苗企业,我们有一个科研部门,有一项专利技术出售了,对方不能及时付款,就按银行利率给我们付利息,这是转让合同规定的.我们收到利息后,准备把利息和转让技术同时开一张发票,因为专利技术是免税收入,不出利息发票可能吗?这项业务如何处理是正确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行为而收取的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一般是并人提供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照其适用税目缴纳营业税,不单独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利息可以与转让收入一并开具发票,且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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