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如果境外A企业(美国)投资境内B公司股份50%初始成本4000万人民币(投资时含部分现金及无形资产),后境外C公司(以色列)收购境外A企业(美国),间接持有境内B公司50%的股份,后境外C公司(以色列)以2.95亿人民币出让间接持有境内B公司50%股份给境内公司D,请问1、那么税收协定是中国与以色列还是美国?税收协定税率是多少2、涉及税种和相关文件?3、C公司和D公司股权交易委托B公司办理代扣代缴相关税费,B公司收到的完税证明如何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境外A企业(美国)投资境内B公司,看中国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3、有关税收协定请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主页《税收协定》栏目查询。
4、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