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与个人签订共同研发合同,根据研发进程支付费用。由个人到税务局开具发票,营改增前是在地税局开具,现在营改增后在国税局开票。今天地税局来查账,说是我们公司在凭票支付款项时,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请问地税局的要求正确吗?以前在地税局开票,税务检查时没提过这个事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个人到地税局开具发票时已经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也就是说单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所以营改增后在国税局开的发票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由企业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