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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破损赔款发票开具

2015-10-14 13:49:11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为药品批发商贸型企业(一般纳税人),上海某医药物流公司为我公司运输转移一批药品时,造成部分药品破损,经协商,对方需单独赔偿我们破损药品的货款,我公司开具发票给他们,但对方公司以不在他们经营范围内为由,拒绝接受我司开具的视同销售类增值税普票,让我公司开具服务类发票,请问下我们能开具吗?如果不能,还能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呢?或者有其它什么处理方式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运输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应当不属于价外收入范围,应当属于补偿款做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不属于发票事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对方的赔款,不是你们的销售收入,而是你们的损失补偿,所以你们不应该按收入开发票给对方,而是按赔偿所得开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给对方。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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