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的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如可以,如何分摊?相关规定的文件文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1、新产品的设计费、新工艺规程的指定费,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3、在职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以及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或者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用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究成果的论证、评审以及验收费用。
以上是计入研发费用的范围,从以上可以看出,设备只能是专门用于研发的折旧才可以放入到研发费用中并加计扣除,贵公司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计入到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