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商品有保质期,但由于公司不打算经营了,就把公司的库存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卖出去了,这样做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多抵扣了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有没有文件规定之类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商品如果数量不大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的,但如果数量,金额较大理由又不充分可能税务机关干部会进行销售价格的调整。
2、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库存商品快到保质期了,公司不准备经营了,所以库存商品准备低价全部转让清仓做为理由可以先和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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