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为医药企业,2015年8月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产品符合鼓励类目录,原外商投资企业就不符合鼓励类目录。正做资料向当地发改局申请备案后再向当地税局申请税收优惠,但当地税局认为我公司是8月才变内资,8-12月符合鼓励类的产品需要占2015年1-12月总收入的70%,请问这样认定是否合要求?有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公司认为申报的时候已经为内资,就应按全年的符合鼓励类产品的收入来计算。请老师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性文件没有那么详细,贵公司可以到公司所在税务机关再咨询一下,贵公司适用的优惠政策文件号,相关的优惠条款。这样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提供一些解释条款给企业看的。
谢谢您的提问,如有疑问我们可以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