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之前看了一条提问,“我们是制药企业,制药企业的销售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底价销售,还有一种是佣金制,佣金制销售就是销售产品时发票高开,开票价与底价的差额然后扣掉开票企业多缴的增值税的部分作为佣金支付给代理商,但是这个佣金代理商是要拿发票来冲账的,请问国家允许这种代理商拿发票来冲账这种模式吗?在税务上有什么风险吗?谢谢!”,老师答复,说对方提供劳务费发票。请问老师,对方提供的劳务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属于佣金吗,是否有应税收入5%的限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佣金是劳务费的一种,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需要受财税[2009]29号文件限制。财税[2009]29号文件强调三点:一是代理劳务;二是代理方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三是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对方提供的劳务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属于佣金,没有应税收入5%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