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处延边州的医药生产企业,根据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申请备案条件,我们认为符合,医药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且申报的产品收入占收入的80%以上。
我们申报后税政的说法是,1、我们公司的新药证书是1999年发的,时间太久了。
我查了有关资料说新药证书没有时间限制
2、我们公司不是原研单位
我认为开发和生产不是我和你的关系吗,我们购买了原研单位的产品生产不能享受申请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以上是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条件,个人认为需要是自主研发而不是购买,即只有自主研发才可以享受,其他不可以。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相关规定要求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自主研发,而不是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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