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今年正在进行新版GMP改造,新建了两个车间,老提取车间和制剂车间已经停止使用,老设备要进行处置,处置老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时需要交税吗?有什么相关规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现在已经停止使用,折旧也就不用计提了,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折旧问题:《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处置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