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请问下供应商以现金形式交来的返利,对方要求提供发票,我们该如何处理,有何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企业为其开据增值税发票。
贵公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一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