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企业聘用美国籍A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A每月在中国滞留三天,企业每月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7500元。请问对A是否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判断纳税义务方面,A是否适用90天或者183天的时间标准?该项目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适用劳务报酬项目? 除了个税,还有其他什么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A应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判断纳税义务方面,A适用90天或者183天的时间标准。该项目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为是每月取得工资,工资薪金所得只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这种情况应按劳务报酬依据20%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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