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王某投资10万与他人共同设立A公司,并一直担任总经理。
2012年1月17日,A公司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发起人王某持有公司股票10万(全部为上市前取得)禁售期三年为2012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
2013年9月6日,A公司资本公积-溢余公积转增股本10转10,王某取得转增股票10万股。2015年1月19日,王某所持首发限售股20万股解禁后上市流通。但根据深交所董监高交易规则,王某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其所持股票75%流通仍受限制,实际无限售流通股为25%即5万股。
2016年4月拟10派现金2.5元,股权登记日为4月30日。请问王某持有的20万股取得红利5万元该如何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应该如何代扣代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