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们属医疗服务机构,按营改增相关法规,我们的医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营改增前,我们的医疗收入属于价内税,但营改增后属于价外税,我们在会计处理上,继续沿用以前的方式,不管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全部价税合计列收入,还是按以下分录列账: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有无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以下分录列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24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