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取得进口药品代理权涉税问题

2016-07-25 17:53:5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拟进口药品,分为以下几个时点支付款项:1、合同签订后预付第一笔;2、国内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后支付第二笔;3、取得进口药国内注册证后支付第三笔;4、以后每年按销售额及利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请问1-3阶段支付时是否涉及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3阶段支付时取得对方的收款单据时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