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于2015年向医院开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货票同行,2016年医院把此货退回,但由于种种原因,医院不退发票,我司是否可以开据红字发票?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才能开据?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并未指明开具红字普票需要什么资料?是不是不需要任何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退发票,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